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托乙方招聘人才,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招聘。(详细内容在附件——职位说明书中体现)
二、甲方确认本方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机构,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真实提供本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规模大小、发展前景及资质情况等,以便乙方招聘时客观、负责地向应聘者介绍招聘单位情况。
三、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于本合同签订 两 周内,向甲方提供候选人最新资料,并保证候选人愿意与甲方面谈。经双方协商,该期限可以延长。
四、乙方向甲方推荐人选时,应对候选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程序查证,力求客观、真实地向甲方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合适的候选人简历供甲方筛选,甲方对有意向的候选人应于接到其简历的5日内安排面试,面试后将面试结果及聘用意向及时通知乙方。
六、甲方未聘用乙方提供的候选人,从而导致服务失败,但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在本合同订立后一年内聘用了由乙方推荐的人才,视为甲方聘用,甲方应于聘用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所涉全额服务费用。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服务费二至三倍的违约金。
七、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次委托招聘服务费: 年薪的20%收取;预付人民币。
2、如甲方要求乙方在媒介刊登招聘广告,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也可委托乙方代为支付。招聘广告费应在广告内容及样式经甲方确认后即支付给乙方,乙方确认费用到账后刊登广告并将广告费转付给广告刊登媒介。
3、招聘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况分别如下处理:
(1)乙方若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推荐人选,或推荐的人选甲方未要求安排面试,甲方可要求解除本协议,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2)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甲方单方面解除协议,或另行委托招聘,乙方则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3)若甲方面试后与乙方推荐的人选未达成聘用意向,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再次推荐人选,以此类推,直到甲方满意为止。若甲方认为无需再继续推荐,要求解除协议的,可以解除协议,但乙方所收的定金部分不退还。
甲方在保证期3个月内发现录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辞聘,或该候选人自行辞职的,乙方可免费为甲方重新推荐合适的人选;若甲方认为无需重新推荐而要求解除协议的,乙方按应收服务费的40%收取委托招聘服务费,已收款余额退还甲方。
(4) 如因甲方更改原承诺的待遇、职位等,导致被推荐者不到岗或辞职的,乙方不承担重新推荐和退款的责任。
(5) 若甲方面试后超过本协议约定的人数聘用乙方推荐的候选人,或变更岗位聘用乙方推荐的候选人,甲方则按聘用岗位年薪的18%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八、双方以“公平、公正、守信、诚意”为原则,共同遵守和实施以上招聘事宜。
九、保密:
1.双方必须对本合同严格保密,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公开乙方提供的候选人资料,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文件或信息泄露出去,否则,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2.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所涉寻访活动终止后一年内;但对于乙方成功推荐的候选人信息,保密期延长至候选人在甲方的全部工作时间。
3.乙方提供的人才资料,甲方妥善保管;甲方不得利用招聘人才而窃取其他商家或单位的商业秘密。
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争执,或发生违约行为,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提交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于15日内向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行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双方均对本合同内容完全了解并无异议,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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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