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模板(浅谈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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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几乎是每个地产成本、招采人都比较熟悉的一个合同文件,熟悉归熟悉,您了解中标通知书吗?想系统、全面了解中标通知书吗?

不要说您了解中标通知书,在未看这篇文章之前……

内容提要:

一、中标通知书定义及内容

二、中标通知书法律依据及法律性质

三、中标通知书解释顺序

四、中标通知书样本及附件

五、中通结果告知-未中标感谢函

六、中标通知书适用范围、发出主体、时限及形式

七、中标通知书错误及纠正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合同

九、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不一致


以下是正文:

一、中标通知书定义及内容

中标通知书: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是构成合同文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在招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以后,由发包人按照承发包双方共同商定、确认的招投标文件载明的实质性内容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

中标通知书必须明确的合同实质性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中标人全称、项目名称、中标价(工程价款,含调价机制(如有))、工程承包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并告知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具体签约人(通常有集团代表区域/项目公司进行招标,但实际签约是区域/项目公司)、签约具体时间和地点等;

中标通知书合同实质性主要条款来源:

a、中标价(工程价款):来源于中标单位最终有效投标报价(最终投标函及其附件);

b、工程范围:来源于招标人与中标人最终确认的合同承包范围(招标文件、最终约谈记录);

c、工程质量标准:来源于招标文件约定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中标单位自行提升或承诺质量标准(招标文件、最终约谈记录,如招标文件约定招标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中标人为提升中标几率承诺本工程质量标准为达到结构长城杯,验收鲁班奖标准);

d、建设工期:来源于招标文件或经承发包双方最终约谈、确认的合同工期。

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合同实质性主要条款不得与承发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函及其附件)相悖。

特别提醒:中标通知书必须由发包人签字、盖章后方可发出,中标人需在中标通知书指定位置加盖公司公章及骑缝章,并按要求签字。一般中标通知书需准备五份,发承包人各两份,发包人备案留存一份。

建议发包人在中标通知书找领导签字时顺便打印好用章申请一并签字。

注1:为什么强调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合同实质性主要条款不得与中标人最终确认的投标文件相悖?通常来说,开标后,投标单位通常或有或无,或多或少会对招标文件提出商务、技术偏离,招标约谈时,承发包双方通常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偏离进行谈判、协商,承发包双方均认可、接受投标人最终投标文件,协商一致才签发中标通知书,如发包人在签发中标通知书时单方面修改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实质性主要条款,则很可能导致中标人拒接中标通知书或者拒签合同,从而导致招标失败。

注2:为什么强调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以后由发包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政府投资项目,通常由政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咨询公司作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以后,由实际使用者即发包人直接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二、中标通知书法律依据及法律性质

2.1、中标通知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2017年12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从此款规定可以推断:中标通知书采用发信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就生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中标人均不得拒绝签约,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招标人发出邀请,投标人进行响应,之后经开标、评标和定标程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学术界普遍认为,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是要约,而中标通知则为承诺。

在招投标程序中,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或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因此,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

关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按照要约、承诺的合同订立结构分析,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2.3、中标通知书生效时间

关于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产生约束招标人、中标人的法律效果。
因此,一般认为我国《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通知书这一承诺方式的生效时间采用的是“发信主义”,即只要招标人将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即生效。中标通知书采“发信主义”的生效原则对于约束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防止招标人、中标人恶意毁标,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由于中标通知书的送达适用“发出主义”而不是“到达主义”,因此招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自通过该系统生成中标通知书并点击发出指令该中标通知书进入中标人控制的信息系统可被其获知时,即视为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作出的中标决定生效。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相应地,投标则属于投标人希望和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其生效采用到达主义,自到达招标人时产生法律效力。至于何时到达招标人,则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送达,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或未按规定方式送达,不能产生要约生效的法律效力。

在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的大背景下,招标过程中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最重要的文件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而非备案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的应当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这些文件即构成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书面合同只是对招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的进一步确认、明确和规范化。招标人、中标人通过招投标过程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书面合同可以并行,二者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意旨上并不矛盾,且《招标投标法》亦未要求后者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完全保持一致。

三、中标通知书解释顺序

3.1、中标通知书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解释顺序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四章第1.4条:“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3.2、中标通知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 其他合同文件。

3.3、中标通知书解释顺序

在上述示范文本中,合同协议书的优先级是最高的,其次是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即招投标文件。正常情况下,合同协议书与招投标文件在工程价款、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这些实质性条款上是一致的,合同协议书也主要是关于实质性条款的约定。

注:合同定义,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四、中标通知书样本及附件

4.1、中标通知书样本

中 标 通 知 书 (样本,仅供参考)

中标人公司全称

经招投标,现由发包人(发包人全称)按以下内容及合同条款通知(中标人公司全称)(招标项目全称)的承包人。

一、 合同承包范围:

本合同的承包范围为:(招标项目全称)具体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第X章-工程规范”及补充文件中的有关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及最终约谈记录具体约定招标范围;

二、合同承包金额:

按照招投标过程中澄清记录及本工程之承包范围,发包人及承包人均同意及接受(招标项目全称)人民币(大写) (中标金额)(RMB)的总价作为承包合同金额。

合同调价机制详见合同协议书XX条款;

本工程本总包合同属按(招标项目全称)正式施工图纸、XX深化图纸(详见图纸目录)及技术规范、招标范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等固定总价包干的合同性质。

合同图纸范围内工程量不再调整。

图纸版本:明确合同范围图纸版本图纸目录(详见合同附件);

投标总价中应包括本工程项目所发生的物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措施费、深化设计费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所有费用,投标单位漏报或不报,业主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其它项目中而不予支付。

包人工、包材料、包材料测试、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及人工、材料价之任何市场价格差别、包施工过程中因要符合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新规范等而必须改善或替换材料设备的任何费用、施工管理费、竣工验收费、安全措施费、特殊地段材料运费补差、特殊条件施工增加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机械及材料安装和保护费、渣土清纳费、清洁费、保险费、社保统筹基金、利润和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规费、税金(包括进口关税及所有税项)、清关费、商检费、必须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家论证费、专利费、空运、国外及本地运输及存仓费、因材料/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政府有关部门的收费。各种临时设施费、运输费、包装费、打印费、复印费、差旅费、通讯费、公证费、鉴定费、满足业主进度要求所需的赶工费,以及满足当地政府文明施工要进行的相关工作和费用等。

三、合同工期:

暂定:开工时间:XXXX年XX月XX日,竣工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工期:XXX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结构长城杯,竣工鲁班奖。

五、额外条款:

承包人确认所有关于本工程在回标及议标时由承包人所自拟/要求之额外条款,除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外,一切额外条款均同意无条件撤销。

六、合同解释顺序:

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排列在先者优先解释)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合同函件

4) 合同条件

5) 工程规范

6) 合同图纸

7)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8) 工程量清单及汇总表/参考单价表

9) 投标函及其附件

10) 投标须知

11) 标准、规范及其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

七、合同签署:

本合同签署方为:XXXX有限公司((发包人全称)全资子公司)。

八、注意事项:

贵司一旦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则合约关系成立;若贵司不能按照我司要求实质开始履行本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者不能在我司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或者在

签约时坚持提出附件条件者,即视为贵司违约,我司将扣除贵司投标保证金并将对此造成的损失向贵司提出索赔。

请贵司尽快提交与我司对接的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并开展与区域公司及设计单位的对接工作。

请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 5 天内,与成本部联系,办理合同协议签订事宜。与区域公司成本部联系,办理深化设计配合及进场事宜。

联系方式: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签字):

发包人(公章):

日期:XXXX


回执

我司确认收悉贵司(招标项目全称)中标通知书,我司承诺按时签订(招标项目全称)合同且签约时不提出任何签约附加条件。

公 司 名 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4.2、中标通知书附件

由于中标通知书解释顺序较为靠前,如招投标过程中,考虑招标项目较为特殊,需中标单位对合同履约或者有其他需中标单位承诺或者承办的重点强调的内容,如:中标单位承诺中标项目将以高出招标文件质量要求的交付标准施工、保障农民工工资、保证项目主要工期节点、工程量确认单等,均可要求中标单位签订承诺函,作为中标通知书附件;

工程量确认单 (样本,仅供参考)

XXXX发包人:
针对贵司XXXX工程招标之工程量清单,我司承诺如下:贵司在招标文件、招标约谈时已明确告知我方:XXXX工程属按正式施工图纸及工程技术规范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不论本合同是否另有约定,除了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数量注明为“暂定数量”外,由业主方提供之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仅供投标单位作参考之用,不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投标单位必须认真复核工程量清单所有清单项、清单量的准确性,除根据合同条件所认可之工程变更外,合同金额不会因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有差别而做出调整。

我司已知悉并确认:招投标过程中贵司已反复明确,如投标单位对招标清单有量差或漏项异议时可书面提出,并可在回标时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中补充,如未补充则视为投标单位对招标清单无任何异议,贵司将全面复核清单,如确需调整,则最终约谈时下发最终版清单及清单调整说明。我司经考虑及自主选择,确认贵司招标工程量清单模式。
我司对贵司提交的正式施工蓝图、最终版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品牌表等均确认无异议,我司承诺不管是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还是办理竣工结算时,除合同约定的情况 (设计变更、洽商变更增减工程量)外不对正式施工图纸、招标范围、合同工程量清单提出任何量差异议及索赔,如有发生,贵司可无责解除合同,我司自愿赔付合同金额10%违约金。
特此确认
确认方:XX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五、中标结果告知-未中标感谢函

5.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常是公开招标,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必须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

5.2、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则通常是邀请招标,邀请单位范围相对较小,通常是公司以往合作单位或者公司内部推荐单位;凡事有结果,建议给未中标单位发感谢函,以便于维护投标单位,保证投标单位的参与积极性;只有更多投标单位参与投标,才有可能有更多选择;

感谢函 (样本,仅供参考)

致:(未中标单位全称):

感谢贵司参与我司(招标项目全称)工程的投标,经我司对贵司商务标与技术标的综合评定及业绩考量,很遗憾的通知贵司未能中标本次工程,感谢贵司在招标过程中的支持与配合,希望以后有机会与贵司合作。

请贵司于 日前提供贵司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并加盖贵司公章,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如收据等)不慎遗失则需贵司反开收据。以上文件可提供原件(收件地址:发包人办公地址),也可提供红章扫描件(邮箱:招采经办人邮箱)。

另,请贵司于 日前联系我司招采经办人办理投标样品(如有)领回事宜,逾期不办理者,我司将自行处理投标样品。

贵司如对本次招标过程有异议,请向招标文件指定的审计联系方式及邮箱联系、申诉,我司将依据贵司投诉具体内容审查招标过程,并将最终审查和处理结果通知贵司。

特此通知!

招标单位:(盖章)

日期:

5.3、特别提醒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招标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协商费用补偿;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六、中标通知书适用范围、发出主体、时限及形式

6.1、中标通知书适用范围

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于招投标发包的工程。不管是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还是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招标发包的招投标项目;

6.2、中标通知书发出主体

中标通知书通常由发包人自行发出;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授权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咨询公司有权以发包人名义发中标通知书的也可由其代发中标通知书;未经发包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或咨询公司无权自行发出中标通知书。也有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或咨询公司联合署名发出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6.3、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限

中标通知书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及中标备选单位之后1~2个工作日内尽快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是合同签订起算时间,也是发包人作出承诺生效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等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综上,发包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前30日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如因招投标较为复杂等原因,发包人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发包人应向所有投标人发出投标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否则,投标有效期满后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对中标人没有约束力。《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投标有效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除中标人接受外,为新要约,中标人有权拒绝,而且也不能扣留其投标保证金,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招标人还应给予补偿。

6.4、中标通知书形式
通常中标通知书应为书面形式;招投标签约模式,要求过程性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也属于书面形式。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七、中标通知书错误及纠正

注意事项:

发包人在发中标通知书时必须详细、认真核对中标通知书必须明确的合同实质性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中标人全称、项目名称、中标价(工程价款,含调价机制(如有))、工程承包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具体签约人、签约具体时间和地点等;确保中标通知书内容不出差错,且必须及时顺利送达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错误通常分以下几种:

7.1、中标单位及中标价有误

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中标通知书出现中标单位及中标金额错误,误将定标报告中的中标单位A单位名称及中标价错写为非中标单位B单位名称及B单位最终投标价,并将中标通知书发送至B单位或者发送至A单位;

建议处理方案:

1)、公司层面发公函至非中标单位B单位,明确定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A单位及中标原因,阐述选择中标单位A单位原因及理由,撤回中标通知书或者宣告错发的中标通知作废;

2)、公司层面发公函至中标单位A单位,明确中标通知书错误,撤回错误中标通知书或者宣告错误中标通知书作废,重新补发正确的中标通知书。

如中标单位名称无误,仅是中标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则需和中标单位沟通,补发正确、无误的中标通知书即可。

7.2、中标通知书载明合同实质性主要条款有误

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中标通知书出现合同实质性主要条款错误,中标单位及中标价则无误,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合同实质性主要条款和定标报告合同实质性条款不一致,比如工程承包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错误,错误原因:实质性内容来源是原招标文件,而非承发包双方共同确认的最终约谈记录或中标单位投标函及其附件;

中标通知书载明合同实质性主要条款容错误,比如最终约谈记录及中标单位最终投标函及其附件增加了原招标文件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提升了原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合理缩短或调整了原招标文件约定的建设工期等;

如按中标通知书载明合同实质性主要条款错误的中标通知书签约,将导致发包人遭受较大损失,对其他投标单位也不公平;

建议处理方案:

1)、公司层面发公函至中标单位,撤回错误中标通知书或宣告错误中标通知书作废,重新补发正确无误中标通知书;

2)、协商不成的,发包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中标通知书;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合同有两种主要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中标人原因导致;

8.1、发包人原因导致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包人自行发现或经其他未中标单位举报查实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如继续同中标单位签约将导致发包人遭受重大损失或对其他未中标单位投标不公平现象;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包人自行发现或经其他未中标单位举报查实的中标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继续同中标单位签约有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约或者担心中标单位无法正常履约完毕的;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项目退地,不再开发;招标项目暂停,再开日期未定。

4)、招投标阶段,因主要材料异常上涨,承发包双方未就合同主要材料价格异常上涨调价及调价机制达成一致,发包人强行按投标人最终投标报价签发中标通知书的;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包人悔标,想另行指定其他单位中标;

6)、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包含对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变更内容;

7)、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投标文件对合同实质性条款未明确或者缺乏合同实质性条款;

8)、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载明以发包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合同成立条件;

9)、中标通知书不构成对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其他情形;

10)、中标通知书在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且中中标人未承认该中标通知书继续有效;

11)、中标通知书在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承诺期限内发出,但中标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收到,且中标人及时通知发包人拒接该中标通知书;

12)、中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送达发包人,且不具有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3)、发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迫使中标人接受改变招标项目组成、技术标准、合同价款或合同主要内容的条件以及拒不完全按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不及时签订合同等违规现象,将使得招标采购的目的无法实现,侵害当事人一方的利益。

14)、其他原因导致。

8.2、中标人原因导致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任何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签约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无法按招标要求提供履约保函;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自行测算施工成本,发现其报价失误,如签订合同则损失更大,拒绝签约;

4)、其他原因。

8.3、违约责任

中标后未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或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

《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注:该违约赔偿应当包括给对方带来的直接损失,如为缔约、准备履约支出的鉴定费、咨询费等;还应包括间接损失,如因丧失与第三方订立同类合同机会而产生的损失。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8.4、如何避免中标人毁约

在招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如在发包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之后拒接或拒接签约、随意不回标、或者回标后随意撤销其投标文件等,不仅可能使发包人选择投标单位几率降低,招标较为被动,甚至可能导致失去选择有竞争力投标单位的主动权或者直接导致招标失败;

预防措施:

1)、优先选择公司目前正在合作或合作过且合作良好、履约能力强的单位投标;

2)、公司内部内推新供应商资源,发动公司内部员工推荐之前合作过且合作良好、信誉好、履约能力强、业绩较好的投标单位;

3)、通过地产同行征集新供应商资源(必须保证新入围投标单位是地产同行合作过、熟悉靠谱单位),向地产同行做新入围投标单位信誉、履约、业绩情况等背调;

4)、在控制好投标单位入围的同时,可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适当提高投标保证金额度,加大投标担保,加大对投标单位约束力度;

5)、发包人应规范自己招标行为或应规范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及咨询公司等招标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尽量避免因招标行为失当或招标舞弊等行为让投标单位丧失信心;

6)、招投标确定的中标候选单位一般应不少于两家单位,以防万一理想中标单位出现拒接中标通知书或要求签约时修改合同实质性条款或撤回投标文件时等情况时有替补候选单位,避免招标失败,提供发包人对投标单位投标风险的可控。

九、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不一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价款的结算依据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 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源于《招标投标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该条确定了一项基本制度,即“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只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记载不一致,就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以杜绝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二》答记者问时说。该制度有如下构成要件:

(1)、中标有效,不存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

(2)、不一致的是实质性内容,即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不一致。

(3)、不一致达到背离程度,导致权利义务较大变化,“不一致”和“背离”是同一意思。《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条必须招标工程“黑白合同”规则中使用了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第9条非必须招标工程“黑白合同”规则中使用了实质性内容“背离”,二者的依据均是《招标投标法》第46条。可见,在最高院解释中,“不一致”和“背离”是混用的,“不一致”是“背离”的通俗表达。

招投标文件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是实践中的突出矛盾。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应答疑纪要和澄清文件。由于严格的招标投标程序,这几份文件一般不会出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招标文件明示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被认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而被废标。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都摘录自投标文件。由于中标合同政府监管比较松,甚至目前已取消备案,发包人往往凭借优势地位要求在中标合同中修改这些实质性内容。
中标后未订立合同的但已实施的可参照招投标文件结算

中标后未签订合同而直接施工的,可以按照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对此,尚无统一认识,但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结算符合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招投标的立法精神。《 北京一中院民事审判执法意见》第4条表明:“招投标程序完成后,招标人拒绝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投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项目也未实际进行施工,此时可以考虑按照《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处理。双方不签订合同而直接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结束后双方发生争议,此时招投标文件应当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该书面合同一般指合同书,也称为中标合同,经过备案的则为备案合同。原则上,无论是中标合同还是备案合同均应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特别是在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包括工期、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方面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应以招投标文件为准。因此,在书面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是严格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严肃性的必然要求,也是还原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