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金修订征意,下调比例、优化程序,当前规模超30亿不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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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5月10日讯(记者高艳云)5月9日,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起草形成《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涉及六方面内容,包括适应性调整计收范围,下调计收比例,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优化投资管理及存放,优化使用程序,丰富管理措施及规定。

在众多修订内容中,三大要点尤为值得关注:

其一,结算参与人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三,征求意见稿显示“权益类品种,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三”;

其二,明确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

其三,“事前报批”修改为“事后报告”,即将风险基金使用程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使用前向证监会、财政部报批,修改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动用后向证监会、财政部及时报告。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本次修订触发新增缴纳。

适应性调整计收范围、下调计收比例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意见将风险基金计收范围明确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包括权益类品种、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业务。

按照各类业务相应结算风险,对风险基金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结算参与人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计收比例维持不变。

意见稿第3条显示,基金来源包括,一是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九提取;二是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结算参与人按以下标准逐日交纳。

具体来看,权益类品种,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交纳标准为,1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

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

明确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达到或超过上述规模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再提取,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再继续交纳。

风险基金规模不足30亿元的,下一年度起恢复提取或交纳。

新增动态评估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基金所需规模,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优化投资管理及存放

完善风险基金投资管理方式,明确风险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同时,明确风险基金应通过竞争性或询价方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存款银行,限定风险基金投资比例。

此外,意见稿第7条中提到,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基金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优化使用程序

落实国务院已对外公布的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将风险基金使用程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使用前向证监会、财政部报批,修改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动用后向证监会、财政部及时报告。

此外,意见稿第9条中提到,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制定动用基金的程序。

丰富管理措施及规定

增加风险基金定期报告规定,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年报送情况报告。

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技术系统、业务连续性管理及容灾备份机制,有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追究情形,补充细化了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责任追究等事宜。

意见稿第12条规定,因垫付或者弥补违约交收损失动用基金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处置违约相关资产和担保资产、提起民事诉讼、申报破产债权等措施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制定追偿工作管理规定,保障追偿及时有效。

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动用基金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制度,明确对导致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的行为主体的追偿程序、对基金的赔付机制和追责规定。动用基金,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等优先权。

意见稿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制定风险基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

一位头部券商非银首席分析师告诉财联社记者,《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对于进一步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在计收比例和缴纳机构类型上实施差异化管理,有效提升资金运作效率。在资金使用流程及监管层面强化流程性管理,确保资金应用于实处,有效强化风险管控能力。

(财联社记者 高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