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已出现多起案例!业主安装充电桩遭物业拒绝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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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喜提新能源汽车,想安装充电桩却难过“物业关”,这是不少业主曾遭遇的经历。记者从省人民法院获悉,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增长,一段时间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物业公司因不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而被业主告上法庭的案例。

小小充电桩背后,关系着广大车主的权益,关系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推广,关系着国家绿色低碳政策的落实。在这些案例中,涉事双方存在哪些争议?物业公司缘何拒绝出具证明,依据何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理念与标准之争

等了15个月,大连市民朱先生终于在今年3月给自家车位安上了充电桩。

“终于”二字背后,是为了一纸“物业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他与物业公司的官司一直打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大连市首个通过二审终审判决完成个人车位加装充电桩的案例。

市民在固定车位上加装充电桩,需要经过准备材料、申请用电、现场勘察、建设施工、装表接电等程序。其中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车位使用证明、购车证明、物业同意证明等。朱先生就卡在“物业关”,导致充电桩迟迟没能安装。

“国家现在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文件也明确要着力推进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工作。我认为,小区物业有义务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一审法庭上,朱先生拿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印发的《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表达自己的诉求。

通知中提到“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响应政府部门要求和业主充电需求,依法依约积极配合居民个人、供电企业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活动,不得无故阻挠,不得擅自设置门槛……”

“小区地下车库的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能达到国家标准,一旦充电桩发生火灾,可能会波及更大范围,如果我们为其出具证明材料才是违反相关规定、未尽到自身义务。” ﻪ小区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拿出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明确规定:地下车库或高层车库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该小区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满足当时的消防验收要求,但是没有达到安装充电桩的标准。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技术标准》是2019年发布的,大连市关于完善对停车及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的相关文件是2021年下发的,该小区于2020年9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查明该小区的消防验收没问题。

一边是大力发展新能源、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向上态势,一边是“技术标准”下言之凿凿的安全隐患,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如何破解这“桩”难题?

从义务与权利破局

“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应该是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为车主出具同意在其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自行认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直接拒绝履行配合义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贾春雨表示。最终,二审支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物业公司为车主出具同意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至于案涉车位是否符合充电桩的安装条件、案涉车位具体应如何安装充电桩,应根据供电企业勘察结果依规进行判断,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监管,物业公司不得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为由直接推脱为业主出具证明。

面对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对物业公司坚持的《技术标准》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我们发现,《技术标准》中提到的‘地下车库或高层车库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有一个前置条件——是针对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小区物业自行认定不符合《技术标准》并拒绝配合,法院不予支持。”案件的二审办案法官张钱介绍。

二审法官查询获悉,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政务咨询”中,对于竣工于《技术标准》实施之前的既有建筑是否可安装充电设施,有所回复——建筑内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大于1000平方米,但能满足该标准的其他条款,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停车库其他相关标准要求时,可安装充电设施。

此外,二审法官还查询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类案均支持了业主的诉求。

事实、证据、判例发出一致“声音”,因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业关”为何难过?

今年1月24日,这场争论终于结束,但案例暴露出的“车位加桩难过‘物业关’”现象引发关注和讨论。

无独有偶,沈阳市铁西区某小区业主李某也遇到过类似的事儿。李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并计划在其购买的车位上安装专用充电桩。然而,在报装的过程中,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需召开业主大会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李某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已与开发商签订地下车位租赁协议,获得了车位的长期使用权,想在自家车位安充电桩,为什么还得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一怒之下,李某将物业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业主作为案涉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人,有权申请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设施,物业公司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给予配合、提供便利。根据地下车位租赁协议约定,业主有权在其使用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且产权单位铁西区人防办明确表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反对业主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以此拒绝缺乏依据。

关于物业公司主张安装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同意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对案涉车位享有长期的专属使用权,安装充电桩时因布设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公共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故法院对物业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相关文件。

连日来,记者分别以业主和租客的身份咨询了多个小区物业公司,同时随机采访了数位新能源汽车车主,未遇到被物业公司直接拒绝的情况。

一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新能源汽车刚刚上市阶段,由于对政策不了解、对职责不清楚,加上会考虑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确实在配合业主方面存在消极态度。现在会为车主提供方便,同时也会围绕安装后使用安全以及明确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与车主签订安装承诺书。

物业应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2016年7月25日,国家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在实践中,物业公司往往出于安全、管理等方面考虑,甚至仅因怕麻烦而设置障碍。”省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刘少方表示,虽然目前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是否出具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没有明确约定,但面对不断发展的现实生活,物业公司应当不忘物业企业的服务宗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尽量满足业主提出的正当合理需求。

在刘少方看来,物业出具同意书仅是安装充电桩的环节之一,具体能否安装须由专门机构进行勘察。因此,物业公司在专门机构得出结论之前将其拒之门外,有违服务宗旨,更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需要指出的是,安装充电桩后,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物业公司仍应肩负起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现不当行为、安全隐患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

记者了解到,2022年以来,大连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公司拒绝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引发的诉讼案件大约有10起。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均判决物业公司向原告出具同意证明材料。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此次判决为契机,向大连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明确物业公司的职责边界、规范物业公司对业主的答复、畅通救济渠道等审判中发现的物业服务问题,为群众创造优良的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

大连市物业管理协会表示,近日已发出《关于积极配合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工作的倡议书》,并将依托“物业纠纷调解中心”及行业专家资源,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积极化解矛盾。

此外,记者从国网供电相关部门获悉,用户在提出个人充电桩报装申请时只需出具身份证,其他材料在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时提供即可,勘察人员现场核实,确认报装材料无误、现场施工条件具备、无安全隐患后,便可正常施工。

(辽宁日报记者 于雅坤 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