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卖黄金却被冻卡”的新闻引发关注。据上观新闻报道,2025年6月,上海市民陈先生将一百多克黄金制品通过某二手交易网站按照当时的黄金价格以83400元的价格卖出。买家将其中8万元打入陈先生的银行账户,3400元则以支付宝收取。买家付款后取走了这些黄金。当晚,陈先生的银行账户被冻结。
原来,陈先生银行账户里收到的8万元,是诈骗分子诈骗来的。据河南省新蔡县公安局介绍,6月23日,新蔡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接到报警,新蔡县居民翁某(12岁)被电信诈骗39.9万元,其中一笔转账就是翁某用其母亲的银行卡转给陈先生8万元。公安局民警在核实后对陈先生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紧急止付。7月24日,新蔡县公安局对陈先生账号中的8万元进行了划扣,并解冻了账户。
通过容易变现的大额商品交易进行洗钱,已经成为电诈分子的常用套路。此前有不少新闻报道,花店、蛋糕店老板接到要求在鲜花、蛋糕中放入大额现金(往往达几万元)做成礼盒的订单。也有烟酒店接到购买大量高价烟酒的订单。收钱出货后,店家的收款账户就被警方冻结,款项也被警方划扣。原因也是那些钱是诈骗分子诈骗来的,被警方以涉诈资金冻结、划扣,最后返还给被害人。
在警方看来,这些操作是依法进行的,程序合规,没有任何问题。在上海卖黄金案件中,新蔡县公安局就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对权属明确的受害人资金应当予以返还,陈先生银行卡内的8万元系受害人翁某使用其母亲的银行卡转入,权属明确,因此予以划扣,公安局反诈中心经核查后,认为陈先生不涉及犯罪,只是被犯罪分子利用其账户洗钱,因此在将涉案资金划扣给受害人后,即日对其涉案银行卡办理解冻,符合案件流程。
在此类案件中,警方帮电诈受害者追回了被诈骗的资金,但受害者变成了卖东西给诈骗分子的人。他们一开始会被作为诈骗分子的同伙,即使后来洗清了犯罪嫌疑,但卖东西所得的资金却要被划扣,钱物两失。以陈先生为例,他的黄金制品被诈骗分子的同伙拿走了,8万元黄金款被警方划扣。对侦查电诈案的警方来说,涉案款项被追回,电诈案告破了,受害人的损失也追回了,皆大欢喜。但是,钱物两失的陈先生、鲜花店主、蛋糕店主、烟酒店主,他们是不是受害者呢?
这里就涉及“善意第三方”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这些条件包括: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以及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经依法登记或交付。
而在刑事案件的赃款赃物追缴中,同样适用善意第三方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即诈骗分子)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那么如何判断是善意取得呢?就是不符合上述4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不明知是诈骗财物,不是无偿取得财物,不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财物,不是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在陈先生的案例中,他按照市场价格出卖自己合法持有的黄金制品,也不知道买家的款项是诈骗所得,新蔡县公安局反诈中心也已经认定陈先生没有犯罪行为,只是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所以,他完全符合善意第三方的规定。那么,他取得的8万元,就不应该被追缴。警方应该做的,是继续向犯罪分子追缴涉案黄金制品,变卖之后发还受害人。同样,其他类似案件中,警方也应该向犯罪分子追缴财物,而不是从善意取得财物的店主那里追缴,让他们为电诈犯罪背锅。
需要注意的是,新蔡县公安局划扣陈先生8万元所依据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是公安部和当时的银监会于2016年共同制定的。该规定中所称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指的是不法分子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这符合当时的犯罪情节,电诈分子一般是诱骗被害人将钱转到犯罪分子直接控制的银行账户(这些账户可能是买来的他人银行卡),然后再转出去。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控制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划扣,当然是没有问题的。
但现在,电诈分子的洗钱手段已经升级了,他们往往是诱使被害人将资金直接转入善意第三方的银行账户,再从善意第三方处获得易于变现的高档烟酒、金银首饰等。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方的银行账户,显然不能认为是被不法分子控制的。因此,除非查明被害人资金转入的第三方账户有明知是诈骗资金、无偿取得财物、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财物等情形,应该被追缴,否则,警方并不能适用上述规定,直接从善意第三方的银行账户冻结、划扣资金,只能继续追缴被犯罪分子所取得的烟酒、金银制品等。
在陈先生的案件中,犯罪分子购买陈先生的黄金制品,除了用诈骗所得的8万元支付之外,还通过支付宝账号向陈先生支付了3400元,双方交易时也留下了视频监控。警方完全可以通过这些线索,进一步追查犯罪分子,追缴财物。
电信诈骗猖獗,当然要严厉打击,电诈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但是案件中善意第三方的利益也应该得到保护。公检法机关应当做的是精准鉴别“善意第三方”与共同犯罪人,不误伤正常交易的善意第三方,也不宽纵每一个明知犯罪却参与其中的人。
王兢
责编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