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将入户门改为“外开”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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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江网】

新法治报·赣法云讯 (朱婷燕 何瑾 魏雨欣 记者江国稳)全南县某小区一业主擅自将新房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相邻业主是否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近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将其入户门恢复为朝内打开,并驳回了张某的反诉请求。

王某与张某是全南某小区的邻居,两房入户门呈L形分布,共用一条公共通道。张某家2601号房位于公共过道里端,张某进出需途经王某家门口。开发商初始设计中,两入户门均为“内开”。

2022年4月,王某装修2602号房时,拆除原入户门,新装一扇“内开”入户门,门锁位于门左侧。2023年8月,张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2601号房入户门由“内开”更改为“外开”,门锁右移导致开门弧度增大,进一步压缩通行空间。

该小区物业在发现张某的改动后,向其发送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入户门“外开”进行整改,但张某未予理会。张某此举导致公共通道出入通行空间变小,两户入户门存在相撞危险。经多方协调未果,王某将张某起诉至全南县人民法院。

王某认为,张某擅自改变入户门开启方向,侵犯其相邻权,对其一家出入造成妨碍,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张某将入户门恢复“内开”。

张某则辩称,相关部门答复入户门“外开”不影响消防通道,且王某入户门往自家方向挪动近10厘米,导致两门距离过近,影响自家入户门开启和通行,故反诉要求王某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实地查勘。现场模拟显示,站在王某家门口时,若张某开启“外开”门,存在碰撞危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房屋建造时入户门开启方向均为“内开”,张某装修时改为“外开”,对王某通行产生不利影响,带来安全隐患,且经物业通知后仍未整改,行为不当,王某诉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王某、张某装修时均对入户门加宽安装,使两房空间更接近。但造成张某2601房入户门开启和通行不便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将入户门改为“外开”以及变更门锁位置,王某装修行为并未对张某生产生活造成实质影响。因此,法院对张某要求王某恢复入户门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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