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神木市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同居关系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曾是恋人,双方在恋爱期间同居生活,育有一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两人感情破裂,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跟随原告生活。随着孩子的成长,各项生活与教育费用支出增多,原告独自抚养孩子压力较大,因与被告就孩子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折小丽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和想法。从法律层面出发,向被告阐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同时,从情感与道德角度,对被告进行劝解,告知其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亲的关怀与经济支持,希望他能承担起为人父的责任。
经过法官多次调解与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原告,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至此,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既维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情,为孩子的未来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讯员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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