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晓慧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指出,办好老百姓的事,关键在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乡村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为新时期健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提供了指引。基层治理作为一项基础性工程,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其效能关系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也关系到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进程。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积极提升乡村基层治理效能,创新乡村基层治理理念,激活乡村发展内生活力,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国家稳步发展。

以实干为主线,提高村级治理效能。精准把握乡村现状,才能有的放矢。为有效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农村工作必须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把握农村农民农业的方方面面,涉及村庄社会结构、人口结构、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基础设施、文化习俗等方面。只有深入了解村情民情,才能精准剖析基层现状,明确村级治理的内在需求,分析基层治理的优势和痛点。在因地制宜的前提下精准施策,为治理工作制定适宜各地实际的计划,为后期治理举措的有效实施打好坚实基础。
持续深化为基层减负,才能求真务实。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尊重客观实际和发展规律,着眼乡村治理的实际问题和农民的真正需求,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情,减少附着在基层治理上的繁杂任务,让基层工作脱虚向实。只有化繁为简,删繁就简,将基层治理工作从形式主义和功利主义中解放出来,阻断基层治理与真实诉求之间的“悬浮”,才能避免基层治理的高度内卷和低效空转,为基层卸下不必要的负担,进而将基层治理转化成为民造福的真业绩。此外,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必须葆有实干精神,保持积极的工作状态,营造干事创业的氛围。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都要落脚到基层,基层是国家治理的最末端。而基层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最接近人民群众的一环,其工作方式和精神风貌直接影响政策的落地实施和实际效果。乡村干部要深入农民群众,真抓实干,破虚立实,关切到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每一处细节,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扎扎实实地落实,将政策转化为农村农民的切实利益,让农民真正受益。
以人民为中心,确保村民主体地位。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人民是历史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治国理念,坚持群众路线,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在新时代背景下,基层治理要群策群力,求真务实,及时回应农民需求,并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确保农民成为乡村全面振兴的主体力量。
“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在乡村基层治理中,人民群众既是参与者、推动者又是受益者。要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就要明确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坚持问需于民,并及时回应群众的真实诉求,处理群众日常关心的问题,解决群众的困难。在治理过程中,要密切联系群众,组织群众,增强农民的主体性,激发农民参与基层治理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汲取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与帮助。在乡村治理中,要积极广泛动员,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其中,畅通民主参与渠道,让村民真正关心村级事务并提高参与度,在参与治理的实践中满足村民的美好生活需要,重塑乡村利益共同体。村民的治理主体性地位的真正回归,不仅能为治理建言献策,而且在治理实践中能增强村民的组织认同和对治理共同体的认同,强化村民的责任感和意义感,提高获得感和幸福感,达到正向激励和反馈。此外,村干部应积极挖掘群众中的先进积极分子,动员积极分子带动和引领村民参与村级事务,发挥积极分子传帮带的作用,提高村庄内部动员能力,为基层治理赋能。
以振兴为目标,整合多元治理资源。在时代的大变局中,在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推动下,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使得原本的熟人社会逐步走向半熟人社会,呈现离散化趋势,空心化和老龄化给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带来了挑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乡村全面振兴需要多种资源的支持,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以“乡村之治”助力“中国之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基层要积极进行经验探索,焕发文化新活力,吸纳多元治理主体,激活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激发乡村发展的新潜能。传统价值体系作为优秀的精神文化资源,是传统村庄中重要的价值来源。虽然传统价值体系在现代化进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在乡村社会中仍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在乡村全面振兴中,要夯实精神根基,找到优秀文化与农民生活的契合点,将传统文化与现代乡村有机衔接,创新文化活动形式,依托现代化的活动媒介,提高公共精神,增强集体意识,凝聚群众向心力。乡村振兴,关键在人。村级治理工作的开展需要人才资源的支持,要充实村“两委”队伍,挖掘年轻后备干部,吸纳村内的经济精英、返乡创业人员以及新乡贤等等,提高村“两委”的服务能力。鼓励退休干部和退休职工发挥余热,充分利用在村“两委”之外的非正式的优秀人才,提高人员调配的机动性和灵活性,为村庄自治添砖加瓦。此外,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也是不可忽视的治理资源,是乡村发展中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可以在乡村公共服务中起到补充作用,协助调节村内的矛盾和冲突,为村民自治提供支持,发挥一定的社会治理效能。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